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技术工作,鼓励广州地区建筑装饰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完善现行的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选管理,进一步与“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和“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工程评选工作接轨,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决定开展“广州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的评选。
第二条 申报“广州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下简称“市优”)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法定建设程序和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没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具有我市较高的建筑装饰施工质量管理水平,满足安全使用功能,设计合理,体现节能、环保理念的公共建筑装饰类、建筑幕墙类工程。
第三条 按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市优”由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主办,每年评选一次,满足标准,名额不限,申报时间以行业协会每年通知为准。
第四条 “市优”由施工单位自愿申报,对符合广州地区的各项标准和规范要求,备案手续完善的工程项目进行检评,包括工程施工过程检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复查,检评工作由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工程委员会负责,并经行业协会工程质量评优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公共建筑装饰类的工程申报范围: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包括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等修复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等,经行业协会认可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六条 建筑幕墙类的工程申报范围: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幕墙工程结算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经行业协会认可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七条 申报的工程项目必须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通过竣工验收,且已通过消防验收,无工程施工安全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
第八条 施工单位是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会员企业,持有企业法人证照或法人委托书、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的不列入评选范围:
1、工程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2、近两年出现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施工的工程;
3、已经参加过“市优”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评选,但未能入选的工程;
4、工程无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条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过程检查阶段:
1、申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条件和实际情况,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后,在工程开工前要确定工程质量目标。
2、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5天内,必须填写好《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目标滚动计划表》(详见附件1),连同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开工证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项目经理证书、建设工程资料员(装饰)培训结业证复印件各一份,在规定的时间内装钉好,送行业协会工程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3、备案后的工程项目交由行业协会工程委员会组织进行初评。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工程竣工检评阶段:
1、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已在行业协会工程委员会办理备案,并已通过施工过程检查合格,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市优”。
2、建筑装饰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必须填写好《广州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申报表》(详见附件2),按每年行业协会发出的通知时间内,送行业协会工程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市优”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申报“市优”工程必需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1、会员单位证书、企业法人证照或法人委托书、资质等级证书;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证明、质监部门评定证明;
3、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结算情况和施工总结;
4、工程的主要竣工图纸,可用A3复印纸对折成A4规格纸装钉成册;
5、如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增加结构荷载的工程,必须出具有经设计及有关单位认可文件;
6、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竣工后有无室内环境检测,有检测的提交检测报告;
7、工程施工过程和竣工后现场实拍照片5至8张(4R照片用A4复印纸托底装钉);
8、幕墙建筑物理性能检测报告、相容性试验报告、石材放射性试验报告、后置锚固件抗拨试验报告;
9、幕墙工程竣工图纸和项目计算书。
以上申报资料整理齐备,依照次序用A4规格纸加上精美封面装钉成册,(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并用色纸间隔),整套资料需用资料胶盒装好,标明申报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名称,附上申报资料总目录,作为申报资料附件提交。
第十三条 申报后的工程项目交由行业协会工程委员会组织进行复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包括初评和复查两个阶段,行业协会工程委员会对推荐工程项目的所有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所有参评的工程项目都要经过初评和复查两个阶段(经行业协会认可的特殊工程除外),综合总评分必须要达到85分及以上,才能符合“市优”工程评选要求,其中初评和复查评分比例如下:
1、初评时按《施工过程现场检评表》,进行综合检查评分后,所得分数占20%(即所得分数乘以0.2);
2、复查时按《竣工现场观感质量复查评定表》,进行综合检查评分后,所得分数占80%(即所得分数乘以0.8)。
第十六条 所有参评的工程项目申报资料整理归案和初评、复查综合计分工作,由行业协会工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工程在初评和复查阶段,施工单位要将检评事宜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听取业主或使用单位对公共建筑装饰类、建筑幕墙类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意见。
第十八条 对复查合格的工程项目,由行业协会工程质量评优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获奖的工程项目和获奖单位。
第十九条 每年的1月至3月份为“市优”评选工作布置时期,所有参加复查的工程项目申报资料需交齐,4月至5月份为复查和专家评审时期,6月份为公示评选结果时期。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对经初评和复查评定为“市优”的工程项目,通过每年行业协会召开的年度会员大会,颁发“广州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证书和奖杯,在行业协会网站和会刊《广州装饰》上通报表彰,并对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资料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以“优中选优”的评选原则,向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推荐荣获“市优”的工程参加“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评选,配合推荐参加“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具体方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工程委员会组织对荣获“市优”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技术、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学习。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违纪者,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任何邀请和礼物,对违纪者,取消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2年3月31日起实施,由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工程质量评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