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2007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英文名称为:Construction Decoration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英文缩写:HBC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设计、施工、装饰材料生产和营销、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南,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向全行业,联合全省建筑装饰界各方面力量,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双向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本省建筑装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为促进全省建筑装饰业健康持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为发展湖北经济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邮政编码: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建立和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
2、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出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市州建筑装饰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
3、对全省装饰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是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方向、方针政策、为政府主管部门立法、加强行业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推动建筑装饰行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建筑装饰企业的竞争力。
4、依照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产、供、销的衔接,规范建筑装饰市场并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5、积极开展国内外、省内外学术、技术、经济情报信息交流,开发新产品,举办技术讲座、研讨会、产品展览会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推进建筑装饰行业技术进步。
6、积极组织、开展人才培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7、开展本行业的先进企业、优秀管理人才和建筑装饰工程的评先、评优活动,推动建筑装饰行业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普遍提高。
8、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编辑出版会刊,发展与全国各地建筑装饰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和交流。
9、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事项,积极行使政府转变职能中转交的职能。
10、其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该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
(四)、遵纪守法,履行行业自律原则,热心行业建设、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二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情况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12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 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 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建设厅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的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___年__月__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