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分支机构专业性、灵活性、多样性、务实性优势,为会员企业提供高品质、低成本、深层次、全方位精准服务,促进行业进步,根据《山西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建筑装饰行业特点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性分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觉执行党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自觉履行《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在协会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基本职责
第四条 紧紧围绕协会中心工作,对行业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作为协会决策、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言献策的依据。
第五条 结合企业特点,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积极推进诚信平台建设。协调业内企业间的利益关系,规范业内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六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开展法规、政策、技术、经营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积极组织有实力的企业以及专家学者认真作好本行业服务规程、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的编修工作。
第七条 引导广大企业面向市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积极开展各类培训、交流、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整体素质。
第九条 积极举办各种博览会、现场会、论坛、讲座、外出考察、现场观摩、视频互动等活动。大力推广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强势推进装配式装修、住宅全装修、BIM、互联网、物联网、节能减排、低碳绿色、智能化等新型建筑装饰装修模式和手段,努力提高全行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十条 加强与省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和引导本省企业拓展省外建筑装饰市场。
第十一条 鼓励引导会员企业积极开展评优创先活动,掀起比、学、赶、帮、超热潮。受协会委托,协助完成评优评奖、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分支机构自身建设,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政治领导地位,积极参加党、工、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大力发展会员,夯实协会基础,团结广大会员,共谋长远发展。
第十三条 协助协会做好行业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好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各分支机构会员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为协会会员。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会员必须自觉遵守协会章程以及分支机构工作规则,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协会鼓励“一个企业参加多个分会”,即一个企业按其在协会、分支机构所任职务最高档次标准缴纳会费后即可申请成为相关各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享有相关分支机构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分支机构设立与撤销
第十八条 协会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设立若干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并向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其换届时间原则上应与协会同步进行。
第五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分会会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会长(专门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分支机构领导班子为所属会员服务,对协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从德才兼备的会员中选聘,应符合专业化、年轻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协会会长或秘书处提名,报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会长聘任。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1/3以上会员联名提出分支机构领导班子调整提案,协会应予采纳,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实行会长(主任)负责制和秘书长专任制。分支机构会长(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1-3名副秘书长并向协会秘书处报备。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解聘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章 协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所属分支机构实行指令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应注意发挥分支机构及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本机构工作规则,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分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应在年底前编制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秘书处核准后组织实施。其重点工作将纳入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加以推进。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以协会名义举办的业务活动,应提前报协会秘书处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使用协会委托专门机构制作的印鉴,该印鉴只能在协会和分支机构内部使用,严禁对外。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协会秘书处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进的措施和建议。秘书处将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工作总结对分支机构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参与协会网站建设和会刊发行。分支机构的网站应与协会网站链接。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宣传力度。及时发布国内外行业企业发展动态和政策导向,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章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一切收支活动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协会秘书处应为各分支机构设立内部帐户,用于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收支预算与结算。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分支机构自己发展会员收取的会费;
二、分支机构在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职责范围内开展大型专项活动或咨询服务所得收入;
三、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划拨的工程技术标准编修专项经费;
四、社会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或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经费结余可跨年度滾存使用,但不得擅自提高薪酬标准或巧立明目突击花钱。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经费支出原则:
一、以收定支,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以服务会员为宗旨,以会员意愿为前提,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强迫会员参加活动收取费用;
三、专项活动经费收支情况应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协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重大活动项目应单列收支预算报协会秘书处核准后实施;
四、会费收取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服务性收费应使用指定税务部门的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五、严禁"白条往来”或建立小金库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上述原则,将被视作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协会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为使本试行办法更具可操作性,协会秘书处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