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市家庭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02]4号)文件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企业资质证书》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否则,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经营活动。对未取得《建筑装饰企业资质证书》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承揽装饰工程的企业(含设计工作室),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根据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洪建发[2013]88号《关于对市装饰行业协会<关于家庭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请示>的批复》,决定将我市家庭装饰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下放至南昌市装饰行业协会。并要求我会按照江西省住建厅赣建建[2012]17号《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开展对家装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工作。因此,我会将于即日起,受理南昌市家庭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申报,同时,开展家装企业资质的核查工作,请各相关企业予以配合工作。
特此通告
南昌市装饰行业协会
二0一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