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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指南 来源:广州建筑装饰网       时间:2012-11-23 10:04:56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好“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提高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帮助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更好地开展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特拟定本评选工作指南,供各方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办法》(下简称“评优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好“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提高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帮助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更好地开展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特拟定本评选工作指南(下简称“指南”),供各方参考。

  第二条  按“评优办法”中的广州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下简称“装饰优质奖”)评选标准,本“指南”所指的建筑装饰工程包括:广州市辖区城镇公共建筑装饰、古建筑和建筑幕墙等三类:

  (一)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二次装修工程;

  (二)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等修复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等公共建筑装饰类的工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三)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且幕墙施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幕墙分部工程。

  第三条  依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要求,“装饰优质奖”每年申报评选一次,参评的工程项目,应由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装饰优质奖”工程评优活动,包括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后的复查,评选结果上报市建委备案后,即可纳入广州市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体系。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参加“装饰优质奖”工程评选必须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  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确定质量目标,进行质量保证措施的制订;

  2、在“施工组织”文件中应明确质量目标、达标措施以及各方责任;

  (二)  质量控制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将工程划分

  为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评价的基础,其细节按照国家建设部和质量监督总局联合发布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要求实施。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申报与受理“装饰优质奖”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登记备案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申报“装饰优质奖”的项目,工程开工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到监督机构报监,并填写好“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目标滚动计划表”,带备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资料复印件,到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备案:联系地址:广州市新港中路376号浩蕴商务大厦22楼,联系电话:83365353,传真:83326652。

  确定质量目标为优质工程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评优工作安排,主动配合中间的质量检查。

  (二)申报资料

  1、工程简介:(1)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开工、竣工日期,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等;(2)工程特点、难点和亮点,实现质量目标的管理体系和保证措施;(3)工程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情况及技术创新成果或新技术的应用情况。

  2、填写好“广州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申报表”(详在www.gzada.org上下载)原件一式二份,单独装钉;

  3、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复函复印件各一

  份。如施工许可证上只有总包单位名称,无分包单位名称的,

  应要求甲方出具书面证明或在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上标明装

  饰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范围,并盖上公章确认;

  4、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书、建设工程资料员(装饰)培训结业证或建筑装饰工程资料管理员岗位再培训证复印件各1份;

  5、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包括市级、区级质量监督站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证明和竣工后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证明资料复印件各1份;

  6、建筑装饰、幕墙和古建筑类工程主要部分合同、补充合同、工程施工结算书(未能结算的提交甲方证明)、施工总结等复印件各1份;

  7、如改动建筑主体结构的,要出具经设计及有关单位的认可文件复印件1份;

  8、古建筑类的工程,如不走建筑装饰评优通道的,要提供文物保护或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9、建筑幕墙类工程申报资料除上述要求外,另需出具该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合格证明、幕墙四性能试验报告、计算书、节点图和有关节能合格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

  10、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平面图、立面图和深化设计及修改证明文件复印件2至4张。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列入复查范围: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三)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复查的工程;

  (四)施工期间出现过重大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的工程;

  (五)受社会不良反映或投诉的工程;

  (六)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或存在重大劳务纠纷的工程。

  (七)已参评过同一奖项的工程;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指南”适用于广州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分类)的施工质量评优;亦可为本市承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开展创优活动中作参考。

  第八条  本“指南”未尽之处,由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评优工作流程图

  附件2:广州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键词: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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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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