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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加快推进诚信建设

来源:中装新网综合      时间:2017-05-03 08:52:18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首都之窗网站发布。《意见》旨在强化诚信行为激励,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7]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夯实诚信建设基础,强化诚信行为激励,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开展诚信建设创新示范,积极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加快构建诚信体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努力营造诚信环境,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所有公共信用信息依目录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可公开的归集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重点行业领域监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全面覆盖重点行业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基本健全,实现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诚信建设基础

  1.完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全面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重点领域个人实名登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的记录和保存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依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各行业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机制。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探索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流程,做到应查、能查、必查。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状况,探索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健全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制度。

  3.完善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应用机制,完善“信用北京”网站服务功能,向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为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查询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鼓励社会机构开展大数据舆情监测,发布各行业领域信用分析报告及诚信评价结果。

  4.完善跟踪问效责任机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应用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问责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信用联合奖惩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到位。

  (二)强化诚信行为激励

  1.行政性激励。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或减少检查频次。

  2.市场性激励。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并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加分,并给予其优惠和便利。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3.社会性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加大对纳入诚信典型“红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褒扬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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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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