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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加强监督和信用建设

来源:民政部网站      时间:2017-02-14 10:15:36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五、加强纳税和收费监管

  19.协会商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现行税收征免税政策,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手续。税务部门对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征收管理和稽查。

  20.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协会商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2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行业协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2.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

  23.建立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协会商会建立自律公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协会商会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会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完善会员信用评价机制。

  建立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

  24.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将协会商会注册登记、政府委托事项、信用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建立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对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5. 各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26.建立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协会商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协会商会应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应及时通过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遇有广大会员或社会公众关注的、与协会商会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协会商会应向会员或公开作出临时报告,及时回应。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行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协会商会作出临时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协会商会信息公开进行监管。

  27.实行协会商会年检制度。协会商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接受年度检查。探索建立协会商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协会商会抽查监督制度。

  28.协会商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协会商会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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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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