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山西省工商局出台《关于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标志着信用承诺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与“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同步施行。
据介绍,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主体监管体系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是实施“宽进严管”的重要手段,是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力举措。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就是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信用承诺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承诺参照本意见执行。内容包括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的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按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等8项。
为确保信用承诺制度的落实,省工商局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开展信用承诺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并对各地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组织开展信用承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