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刚才青林副会长把建筑业当中一些宏观的问题,尤其是对代建制的问题向我们行业的老总们进行了介绍。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建筑装饰行业来讲,可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题目,没有把代建制的问题在以前的一些会议上进行过宣传,通过这一次青林会长对这个情况的介绍,使我们对现在总承包的演变和总承包商,专业分包之间的关系整个过程深入浅出的向我们进行了介绍。我们想,在这个问题当中可能有了一些新的认识,还需要不断的体会,但是可能大家还会有一些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和刚才青林书记谈的第二个关于资质的背景材料的介绍,如果有哪些问题我们用几分钟的时间大家互动一下。没有问题的话,我们就再一次感谢青林书记精彩的讲演!
【主持人】第二个报告我们想请对于现在招投标的问题进行一些学习和探讨。大家还记得,在几个月之前,曾培炎副总理召集了包括建设部在内的几个部委,专门研究和成立了中国招投标协会,这是由国家发改委发起的,这个工作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重视。目前在装饰行业招投标的过程当中,尤其是在我们具体的招投标工作行使过程当中有褒有贬,有些问题直接对我们现在装饰行业招投标工作造成了一些思想上的动摇和混乱。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今天有幸请到了中国招投标协会的钟彦彪先生,他在发改委这么多年一直在这个领域颇有研究,我们想请钟先生对建筑装饰行业里面招投标工作的一些问题,从招投标协会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怎么去理解和掌握,顺便也对招投标的整个工作进行一下全面的了解,下面欢迎钟彦彪先生给我们讲演!
中国招投标协会 钟彦彪
【钟彦彪】尊敬的张会长,马会长还有各位嘉宾,在座的企业家们,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好!我很高兴装饰协会让我们讲讲招投标的问题,我想讲两个问题。第一个大问题就是简单介绍一下中国招投标协会的情况。1、中国招投标协会成立的背景,近几年来,我国招标、投标发展非常快,成绩是瞩目的,也是有目共睹的,当时也确实出现了不少问题,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这是以国办发【2004】56号文发的,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业自律的机制,推动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协会制定一下行业的规范和准则,维持招投标活动的秩序。这种情况下,2004年12月6号,39个发起单位,基本上都是部级单位,向民政部提出了协会筹备申请,同年10月8号,民政部将这个申请报到国务院申请,今年3月8号,国务院审批同意,相关的部门经过一年的筹备,今年的9月9号正式成立了招投标协会。成立大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同志做了重要讲话,发改委的领导,建设部的领导等等都讲了话,对于招投标协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也寄予了厚望,这是我简单说了一下背景。
2、中国招投标协会的宗旨。我们国家从事招投标的企事业单位还有一些中介组织,还有研究机构,团体,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的一些人员,自愿组成的一个非营利性质的行业组织。是经过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律资格的社会团体,也是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我们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反应会员的要求,传递政府信息,协助政府开展全国招标、投标行业管理工作,促进招投标事业的发展,这是我们的宗旨,主要是服务、管理和协调。
机构大体设置设是一室四部,有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联络部、信息部,名誉会长是曾培炎副总理,会长是叶青,原国家计委副主任,还有若干的副会长和秘书长。我们这个协会也是实行会员制,现有会员409家,这是第一批会员,都是国内实力比较强的一些企事业单位。以后还要发展新会员,所以我们也欢迎在座的建筑行业的精英企业加入我们的协会,享受我们的的优质服务。
下面讲一下中国招投标协会的业务范围,我们的范围一共是13条,归纳起来是四句话。第一句话就是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第二句话就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句话就是反馈招投标行业和企业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第四句话就是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业务范围当中一共有13条,其中第11条就是要认真听取招投标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应,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招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为企业排忧解难,为行业服务。以后我们在投标当中发现一些什么问题也可以向我们反应,我们能够处理的会及时处理,我们处理不了的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
最后讲一下我们办公的地址在三里河新华大厦,现在正在建,明年初可以进驻办公,届时也欢迎在座的企业家和兄弟协会光临指导。我这是简单的介绍了一下中国招投标协会的简况。
第二个大问题讲一下关于最低价中标的有关问题及解决思路。这个问题也是比较难讲,因为我们对这个情况还不是非常熟悉,我就讲讲个人的意见。2000年1月1号开始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中第四章第41条就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标的条件实际上它是有三个条件,一个是要符合招标文件当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第二个就是价格最低,第三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我们也反复研究讨论这个问题,我们觉得《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还是比较全面的,也是客观的,至于出现一些问题,下面我要讲一些原因。
如果说我们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来进行,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肯定是要选择价格比较低的单位中标,这也是我们招标的主要目的,可以节省项目投资。对于投标单位来讲,也是他们整体实力和综合优势的体现。如果说没有这样一个硬性的指标,评标也很难进行。但是这些年来,以最低价中标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有些甚至还比较严重。我想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值得探讨,第一可以探讨一下《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人的条件合不合理,刚才讲了有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个合不合理,有没有漏洞,是不是还需要完善。如果《招标标投标法》中标的条件比较合理,还没有明显的漏洞的话,就可以不去讨论条款的问题。如果招投标法条款不合理,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那么就要讨论如何完善招标、投标法中的中标条件问题,这个问题就涉及到要修改法律,程序比较多,而且意见必须要经过上下反复讨论,大家也可以提出建议,我们可以负责向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反应,这是我讲的第一个方面的问题。我们的最低价中标,《招标投标法》条款规定合不合理,如果条款不合理就修改条款,如果条款合理就是下面的问题了。
第二个问题,不按照《招投标法》进行招标活动,而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以最低价中标,我讲的最低价主要是指低于成本的价,如果符合条件,在成本以上,有利润可赚,这也是可以说得过去的。由于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中标由此产生的问题非常多,我个人认为,现在招投标当中存在的问题大多数是属于这样的一种情况。本来招投标活动它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如果说你处理不好,或者是采取一些其他的手段,比如说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互相传统,暗箱操作,使招投标活动留于一种形式,形式上是招投标,实际上人家早就做好了。这样的话,就损害了招投标市场经济的手段,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说是集体利益,也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的秩序。
在座的企业我们参加投标目的都是为了企业的经济效益,通俗一点就是为了赚钱,如果说不赚钱肯定不能参加投标。有些单位为了揽到项目往往不计成本,如果正常来讲,低于成本又要保证工程质量,肯定赚不到什么钱,你不想赚钱你来投什么标呢?这里就出现了问题,如果说你又要以最低价,低于成本价中标,又想赚到钱,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这里我想简单的说一下,大概有这么三个问题,其实还有很多了。
一个问题是低价转包,或者是违法分包,中标价过低,甚至低于成本,他肯定干不了,亏本的事情实际上他是不会干的,这样的话,就只有低价去转包,或者是违法分包给一些资质比较差,甚至说没有什么资质的,不具备的这样一些施工单位,甚至个人去做这件事情,这样的话,工程质量肯定就得不到保证。这种情况据我们初步了解,在招投标活动当中,特别是一些不是重大的项目中,中型项目当中还是比较多的。
第二在施工当中偷工减料会出现,材料上以次充好,工程管理也是非常混乱。如果他不这样的话,就会亏本,而这样会造成工程质量非常低下,甚至于整个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第三个问题就是暗箱操作,低于成本价中标是事先通过一些手段跟招标单位或者是招标单位负责人已经串通好了,先以最低价中标,施工当中以种种的理由和借口使工程造价不断的上涨。刚才的张副会长也讲到这个问题,低价中标,过程增加,必然会出现这种情况。低价中标是先把项目拿到手,然后再采取其他办法,这样使公平竞争招投标活动变成某些人权限交易的游戏了,影响非常恶劣。不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就是造成国家投资的浪费,项目投资的浪费,当然在这些方面,我讲的就是低于成本价最低价中标,如果说他又要做工程,又要赚钱,必然会出现这种情况。当然还有很多具体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没有想得太好,谈几点个人看法。
首先一点还是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招标、投标法,市场经济从某个角度来说也是法制经济,并不是随心所欲的经济,要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约束和规范,招投标活动也是这样,要有序的发展,并不是无序的发展,更不能乱来。所以《招标投标法》就是用来规范招投标人行为的,你所进行的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的范围内,不能超出,超出就没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如果说你可以行贿,他可以串通,你可以送礼,他可以送钱这样就乱套了,招投标活动肯定就会出问题。因此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是搞好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前提,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要严肃处理,具体怎么处理《招标投标法》都有明确的规定,责令改正、警告、招标无效、罚款、降低和取消资质,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规定的还是非常细,现在的问题就是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该处罚要处罚,该处理要处理。这个问题也有一定的难度,我看了一下,牵扯到很多的单位,降低和取消单位的可能是建设部门的,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的,追究刑事责任是公安部门的,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内容,这是一个前提。
第二个采取的措施,应该加强工程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我认为不管你以什么价格中标,既然你中标了就要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工程监理和工程验收工作也是防止盲目低价投标的好手段,如果是低价中标,但是又要保证工程量的话,他就会血本无归。问题是你怎么样监督他,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的要求,这里面对于监理工程师,工程竣工验收的负责人也应该有一个法律的要求。监理工程师,监理这个工程,现在你监理了,不管你将来到什么地方,工程出了问题你都要负责任。
第三,现在推行代建制,张副会长也讲了现在实行代建制也是国家为了控制投资,投资体制改变一个重大的举措,中标价以后不能随便的突破,除了主要的几个因素以外,工程中标以后的价格就不能再突破。低价中标,不断的再增加,中标价有什么意义呢?纯粹是玩人的把戏,把好中标价不突破这一关,要采取一些办法,代建制是一个方法,然后加强审计,加强招标单位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把好工程款,国家项目,国家有稽查,加强这些力度,不能随意突破中标价格。
第四,招标投标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重点应该是抓招标单位,招标投标人他们如果要是串通一气,暗箱操作主要的责任人是在招标方,他是主动的,手里有权利,投标方为了拿到这个项目是被动的。这里面还有一个体制问题,我个人的看法,如果说民营企业或者是私有资金去投资项目,现在一些铁路,还有一些基础设施将来都要逐步向民营企业开放,如果他们这样的项目进行招投标活动,搞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就比较小,绝对不会为了这一点小钱牺牲自己大的利益。对于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我觉得这里的问题可能就不一样,这里面有一个体制问题。项目基建办,以前是基建指挥部,后来是基建办,后来是项目负责人,很多也都是临时性的,因为与他本身的关系并不是很密切,或者说与他的利益没有很大的关系,他就是为了个人利益,就可以牺牲一部分国家利益,所以作为企业,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现在中央和国务院,包括国家发改委我们都在研究,国资委现在也是对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企业也在研究。投资体制和企业体制改革也是控制招投标活动出现违法乱纪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体制顺了,责任清楚了,利益明确了,招投标活动当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可能会减少一些。
我们这个协会刚刚成立,我们对招投标行业的一些情况和问题总的来说摸的还不如深入,刚才讲的只是一点个人意见,很肤浅,仅供参考,有请在座的各位企业领导对招投标都有很多的经历和体会,如果有什么要求、问题和意见大家都可以都提出来,我可以尽快把意见反映上去,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