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乱收费红盾来维权
【案情简介】2017年4月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接到消费者石某投诉,称其在城关区兰州×文茶轩有限公司茶社消费,结账时发现有75元的(茶位费)费用商家事先并未向其告知并强行收取,侵害其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要求工商部门介入调查。
【处理结果】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消费者投诉事项属实,商家事先确未向消费者告知相关茶位费收取事宜,在消费场所也没有张贴关于茶位费收取标识或宣传品。工商局根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向消费者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处5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选择商家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家装遇难题工商保权益
【案情简介】2017年11月工商局接到李先生投诉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一事。投诉称其在李先生于2017年3与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随后接受了公司提供的装修服务。装修结束后出现了内墙裂缝、暖气片漏水等问题,多次与公司提出进行维修处理,公司一直拖延不予解决。
【处理结果】工商局接到投诉后责成安宁区局调查处理此事。经查,该消费者所述事项属实,经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双方调解,该公司同意尽快进行维修,切实按消法规定履行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查看装饰公司的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合法经营并有相关资质;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避免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确定付款方式,分期按装修进程缴纳;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的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规格及型号,除了主材要注意外,辅材细节也一定要注意,最好列出耗材明细表,确保工程整体质量和合理安排费用,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尽可能选择保修期长一点的公司;与装修公司共同填写合同,当面阅读合同条款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虚假宣传签合同工商维权退订金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消费者杨女士因家庭需要,准备购买城关区一套二手房屋自用,经与兰州×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接洽,实地查看后有意向购买城关区永昌路某单元二手房,并于当日与公司签订《买卖斡旋金协议》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时交纳20000元“斡旋金”,签订合同后,公司于晚些时候告知消费者该房屋属“贷款抵押”房,并让其继续购买。消费者认为公司向其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要求退还20000元“斡旋金”,但公司以卖方已签字,合同已生效为由拒绝退还。
【处理结果】工商执法人员受理此投诉时发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在为消费者提供房屋中介服务过程中,涉嫌向消费者隐瞒重要事实(即消费者拟购买的房屋为贷款抵押房的事实),诱骗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责令退还消费者订金20000元。
【案例评析】在购买二手房商品服务时,部分商家以赚取佣金为主要目的,对商品的信息介绍避重就轻,虚假隐瞒诱骗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并以合同买卖双方确认的理由强行履行合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后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消费者有权中止合同履行,诱骗方还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举证倒置更换新机
【案情简介】吴先生为新房购买洗衣机后未开包装验货,三个月后入住新房使用洗衣机时发现,洗衣机外玻璃罩破损,与商家联系后,商家只同意修理,且要求消费者承担相关费用。消费者认为不合理投诉至兰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依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商家应提供消费者对洗衣机开箱检测后质量无问题进行确认的证明。经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发现,商家无法提供消费者购买洗衣机后开箱检测质量无问题的确认证明。根据三包规定,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新机。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