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取费用工商处罚纠正
【案情简介】工商部门接到某消费者举报,称西固某餐饮店违规收取费用,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查处。经查,举报情况属实。该餐饮店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单另向消费者收取每套1元的消毒餐具使用费。截至调查取证时,合计收取消毒费1万余套。
【处理结果】该餐饮店在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向消费者收取餐具使用费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设定开瓶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的规定,构成在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向消费者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消毒餐具使用费)行为。根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接受餐饮企业的服务。根据《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规定:有供客人就餐的设施与餐厅规模相配套。而餐具则是就餐设施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餐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就餐餐具。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洗净、消毒的餐具是其法定的附随义务,其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其经营成本内。另行收取消毒餐具使用费属于变相地强制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餐具是用餐过程中必备用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长期以来已获社会认同,并约定俗成。而一些餐饮企业以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消费者可选择不收费消毒餐具为借口,强制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使用费。一份消毒餐具不止是1元钱的问题,而是反映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还反映出商家对待消费者的傲慢以及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漠视,而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也反映出执法部门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决心。
拖延提供合格证依法行政保权益
【案情简介】2017年4月西固工商部门接到高女士投诉称2017年2月在甘肃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汽车,当时买车时工作人员告知其合格证于一个月后提供,但至2017年4月下旬前多次索要车辆合格证,甘肃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仍未提供合格证。因此,投诉工商部门要求解决。
【处理结果】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汽车销售企业在销售汽车后无故拖延提供车辆合格证,致使消费者所购新车无法上牌。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责令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即时向消费者交付合格证并处罚款4万元。
【案例评析】机动车辆合格证为汽车出厂时每车随附,是车辆后续挂牌所必须的证明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汽车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车辆的同时应当随车给付车辆合格证。无故拖延向消费者提供车辆合格证致使消费者购置车辆后无法正常使用,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并提请消费者在购车时一定要查看车辆合格证明文件等。
短斤少两侵权益工商执法保权益
【案情简介】2017年工商执法人员对辖区张苏滩粮油批发市场某粮行进行了例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店内销售标重10kg的50袋大米随机抽取进行了称重并进行抽查复称,显示重量均少于合理范围重量,当事人对现场样品秤重结果无异议。
【处理结果】工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对经营户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对门店商品补足重量后再行销售。
【案例评析】在商品交易活动中,短斤少两行为是一种屡见不鲜的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诚信经营的市场法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米面粮油更是消费者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必需品,从法律、法规上来讲,这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属于典型的欺诈性质的交易行为。
工商部门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监管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水平,加大短斤少两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市场上米面油抽样检查,加大对服务对象的监管,定期发布销售不足斤量经营户字号名称及商品,让坑害消费者的商家及品牌广为人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