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顾客在某商家定购诗尼曼牌整体衣柜,结果发现商家提供的家具中有些柜板并非诗尼曼品牌的产品,遂一纸诉状将商家告到法院。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商家退还顾客货款3.8万余元,并赔偿顾客3倍货款即11.6万余元;顾客方需要将衣柜柜体归还商家。
吕玲系某家具商行经营者,2013年9月10日,赵玉秀与吕玲经营的家具商行签订了一份诗尼曼整体衣柜订货合同,总金额为3.8万余元。合同签订当日,赵玉秀将3.8万余元价款付清,同年11月,赵玉秀再次支付补款440元。随后,吕玲将赵玉秀订制的柜体送到交货地点后,赵玉秀发现柜体中有柜板不是诗尼曼产品。
2014年7月30日,赵玉秀家人向诗尼曼公司邮寄柜板。两个月后,诗尼曼公司回复称,确认邮寄的板材不是诗尼曼产品。为此,赵玉秀向消费者协会申诉,双方未能在消费者协会达成一致。于是,赵玉秀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赵玉秀与商家签订的合同,商家向顾客提供的产品整体都应当是诗尼曼品牌的产品,但商家提供给顾客的柜体中有其他柜板,说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据此,法院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案作出了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商家欺诈应三倍赔偿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根据赵玉秀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其向商家累计支付了38864元货款,现赵玉秀主张退还货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商家应当退还全额货款。根据法律规定,赵玉秀主张退款,对于商家已向其交付的柜体,原告方应当予以退还,赵玉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明确同意将柜体退还。
对赵玉秀主张的3倍赔偿金,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本案中,商家提供的衣柜柜体掺杂了其他品牌的柜板,以此冒充诗尼曼整体衣柜,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据此,赵玉秀主张3倍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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